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要求地区负责人出席,确需要求的,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公文处理的考评工作。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一、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公文、提请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令、市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签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四、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