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发[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5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四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