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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总工会、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代征工会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一)全市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由市地税局全额代征工会经费。

  (二)凡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均由地税局代征工会筹备金;个体经济组织经县(市)、区总工会认定后开征工会筹备金。

  (三)下列单位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1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我市25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仍由市工会自收(企业名单附后);

  2按系统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金融、保险、教育、邮政、移动、网通、电力、地质、铁路)经费仍由市工会自收;

  3已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计提拨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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