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政府督察室要积极协助市劳动保障局对专项行动开展督察活动。从现在起到年底,对各县(区)和各联动部门每季度督察一次。督察内容包括:省、市政府关于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各部门履行联动职责的情况;年度责任状的实现情况。每次督察活动结束都要形成专项督察通报,向市领导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报和反馈。
(三)普查参保信息,从源头掌握参保资源。从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中小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岁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全面普查。普查工作由各级政府主导,财政部门提供经费,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统计、地税、财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通过逐户排查和入户调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统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增从业人员明细与数据库中已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缴费。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扩面。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我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试点后个人账户运营收益率),不收取滞纳金;对省内其他城市转入我市就业的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五)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一是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力度,督促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三是充分利用各类群团组织的监督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信访和举报案件。四是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办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培训班,提高他们的自觉参保缴费意识。对采取上述措施仍拒绝参保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其名单,向社会曝光,直至其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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