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旅游安全专项督查:由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旅游景区(景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4、环保安全专项督查: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5、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6、医院安全专项督查: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7、监狱、劳教场所安全专项督查:由司法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监狱、劳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18、民政福利院、敬老院安全专项督查: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福利院、敬老院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9、中央、省驻佛山企业专项督查:由中央、省驻佛山企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督查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建设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等落实情况。
20、电力安全专项督查:由经贸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重点督查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等。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或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的专项督查由其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和督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在各区开展自查、督查的同时,从5月初开始至7月31日,广泛发动各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详细记录自查整改情况。在此期间各区、各镇(街道)政府按照国家、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要求,组织对辖区安全生产的督查,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气象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处级领导带队的5个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区开展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每个组负责一个区,对每个区督查的时间不少于5天,督查不少于1/3的镇(街道),对每个镇(街道)督查1-2个重点村(居)、2-3家重点企业。各督查组必须一抓到底,切实加大力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经贸、海事、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监、电力、旅游、卫生、教育、民政、司法、国资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要求,组成由部门领导带队的专项督查组,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一个区,督查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督查方案要求,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