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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


  2、拟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市法制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时间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重新计算。退回起草单位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间自重新受理之日起计算。

  五、审查、审议

  (一)市法制局在审查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同时兼顾审查文件的可行性、适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法制局在审查拟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等其他问题时,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建议。

  (二)政府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部门文件应当依照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签发。

  (三)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修改意见的,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由有关部门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审定后报市政府。

  六、发布、备案

  (一)发布。以市政府(含市府办)或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现行文件被修改、补充,或者部分条款废止的,应按规定重新公布经修正的新文本。

  (二)备案。按规定应当上报省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政府文件,经市法制局提出备案报告后,由市府办秘书科提交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部门文件,起草单位应按梅市府〔2006〕5号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梅市府办〔2006〕28号文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一)送审稿有梅市府〔2006〕5号文第二十五条、梅市府办〔2006〕28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1、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未经市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批转的;

  2、文件内容须作重大修改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或未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

  4、文件的有关数据、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者有重大缺陷以至妨碍对文件的准确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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