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含其他政策性措施,下称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办文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合法高效,根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印发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5号),现就文件制定工作,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起草
(一)起草单位在拟定文件前应确认以下事项:
1、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是否经市长办公会议动议,或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2、文件内容是否全部或主要属于本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
3、起草的文件是否可以单独以本单位名义上报;
4、拟定的文件是否必须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
(二)起草文件前,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文件项目确立后,应将起草意图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函告市法制局。对涉及重大事项、内容复杂或时间任务较紧的,市法制局应当在市政府领导动议时一并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论证或考察,掌握文件起草全过程;
2、拟订工作计划,落实起草人员,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3、收集和研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含我省其他地级市同类文件出台情况)。
(三)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凡拟以市政府(不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原则上都应组织论证,最大限度地让行政相对人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充分反映在起草说明中,必要时应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2、制定该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
3、拟定的政策性规定的合法性;
4、拟定的政策性规定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5、拟定的政策性规定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6、为有效执行拟定政策性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