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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8修改)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尚未完成报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注1)审批程序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虽在深圳市审批权限范围,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续建和竣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注2)。

  第六条 市重大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下达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指导性计划,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大前期项目的谈判,提出中方投资公司及基本融资方案;

  (七)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八)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九)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重大办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分工联系制度,分组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

第三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九条 市重大办将中长期拟建重大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的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计划作为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专项计划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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