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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规〔2008〕1号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1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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