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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贸易工业局(注10)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20.应急动用储备药品,一般由申请调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贷款。调出的储备药品,按进库价结算。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22.市贸易工业局(注11)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和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贸易工业局(注12)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贸易工业局(注13)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4)、财政局、卫生局和贸易工业局注15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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