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规〔2008〕1号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注1《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