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规〔2008〕1号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计投资〔1998〕26号 1998年2月11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注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投资主管部门(注2)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注3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附: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全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