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1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尚未完成报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注1)审批程序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虽在深圳市审批权限范围,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续建和竣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注2)。
第六条 市重大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下达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指导性计划,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大前期项目的谈判,提出中方投资公司及基本融资方案;
(七)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综管理;
(八)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九)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重大办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分工联系制度,分组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
第三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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