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市贸易工业局(注11)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和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贸易工业局(注12)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贸易工业局(注13)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4)、财政局、卫生局和贸易工业局注15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储备药品的管理实施细则。
32.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注16)负责解释。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1 此处原文为:省计委。
注2 此处原文为:市发展计划局。
注3-注13、注15、注16 此处原文为:市经济贸易局。
注14 此项处文为:市发展计划局。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