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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全市药品储备规模除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外,增加的规模专属市政府调动的储备计划。

  二、职责

  4.市政府负责全市药品储备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

  5.市发展和改革局(注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药品储备年度计划。

  6.市财政局根据计划核定药品贷款利息和仓储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7.市卫生局每年负责提出医药储备的品种数量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储备药品的质量监督。

  8.市贸易工业局(注3)负责药品储备工作的落实和协调有关问题。

  9.根据我市应付突发事故和抢险救灾的历史经验,以及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10.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要建立健全本企业药品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要按季度向市贸易工业局(注4)、财政局上报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

  三、储存轮换管理

  11.根据国家的药品必备目录,药品储备实行品种和类别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保证储备药品必备品种。

  12.承储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储备药品目录,要及时组织储备药品的购进。购进储备药品,国家有管制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并将入库数量、价格汇总报送市贸易工业局(注5)、财政局备案。

  13.储备药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药品商品有效期适时进行轮换,轮换储备库存量不低于70%。

  14.储备药品要严格进、出仓管理,并实行专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负责制。仓库应设立储备药品专帐和专卡,如实记录药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轮换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四、动用管理

  15.省政府安排我市分担药品储备规模,省药品储备动用权在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可随意动用。

  16.我市储备药品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动用储备药品。

  17.省政府下达动用我市承担的省储备药品指令,由市贸易工业局(注6)负责执行,同时将工作情况报省、市政府。

  18.市卫生局提出动用市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市贸易工业局(注7)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贸易工业局(注8)可以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如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需从省级储备中调用时,由市贸易工业局(注9)向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贸易工业局(注10)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20.应急动用储备药品,一般由申请调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贷款。调出的储备药品,按进库价结算。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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