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资概(预)算审计,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注2)认定后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计和认定的概(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四)政府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均必须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监督,按专款专用和实际工程量进度拨款。
(六)(此项已废除)(注3)
附: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全文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注2 此处原文为:市计划主管部门。
注3 此项原文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注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投资主管部门(注2)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注3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附: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全文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注2、注3 此处原文为:市计划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深计产业〔1998〕98号 1998年4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