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8]1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屋权力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仍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冀价经费[2006]2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