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8)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山东政报》是省政府面向社会发布政令、公开政务的法定载体。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全面促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在《山东政报》增设“部门规范性文件”栏目,向社会公众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及时将本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报至省政府公报室,并将电子文档传至省政府公报室电子信箱。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于2008年5月9日前,将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的姓名、职务、电话,报省人民政府公报室(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电话:86062053、86062484;传真:86062484;电子信箱:sdzb@sd.gov.cn;联系人:徐恪东、刘昕奇)。省政府公报室将采取适当形式定期通报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