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六项考核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34号 2008年2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5号)精神,切实做好2007年度六项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考核评价对象
1.对设区市的考核评价。由省直各牵头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将各设区市各项得分及相关数据报省统计局复核、汇总,计算出各设区市六项考评的各单项得分,再按经济发展占60%,民生工程、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各占10%,社会发展占8%,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的权重,计算出各设区市的综合考核得分,并按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列。对综合考核评价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表彰奖励。
2.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分别评出六项考核评价综合先进县(市、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农业发展先进县(市、区)、民生工程先进县(市、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各10名,给予表彰奖励;对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已评为综合先进的县(市、区),不再参加除财政收入超10亿元县(市、区)以外的单项奖的评选;参加单项奖评选的县(市、区)最多只能参加两个单项奖的评选。
一是六项考核评价综合先进县(市、区)。由各设区市将推荐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名单及有关数据报省统计局复核。其中:赣州市推荐5-6个县(市、区),南昌、九江、上饶、宜春、抚州、吉安各推荐3-4个县(市、区),景德镇、萍乡、鹰潭、新余各推荐1-2个县(市、区)。经省统计局核实、汇总后,按经济发展占60%,民生工程、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各占10%,社会发展占8%,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的权重算出综合得分,再按得分高低排名,将前15名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平衡,提出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二是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农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由省统计局按省里2006年的考评办法,分别将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名单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综合、平衡,提出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