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5号 2008年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是转变用地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要求。从今年起,在全省实行土地供应网上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各地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市、县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同时,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一月)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普遍增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趋于规范,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但是在土地供应方面,一些地方重审批轻监管,批而不供、供而不用、供多用少、供后他用等方面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依法依规供地。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项目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要坚决停止供地。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供地,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