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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4.对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等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

  5.没有完成当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

  四、考评内容

  (一)环境管理与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情况,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情况等。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包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地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情况等。

  (三)环境质量状况

  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情况。

  具体考评标准详见附表。

  五、考评方法与程序

  省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考评联席会议,省环保局为召集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省建设厅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设区市政府成立相应考评领导机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年初下达当年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考评标准。次年1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评基本条件和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将自评材料报设区市政府考评机构初评;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考评机构将初评前三名的县(市、区)推荐到省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少于5个的只推荐1个)。

  (二)省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设区市上报的县(市、区)材料进行实地考评,提出拟表彰名单报省考评联席会议。

  (三)省考评联席会议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在省内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表彰奖励办法

  省政府每年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对受表彰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

  (一)颁发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奖牌。

  (二)给予一次性10万元现金奖励,奖励资金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优先支持环保能力建设。

  (四)考评结果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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