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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4号 2008年2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评选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注重实绩,对当年环境保护实际进展进行考评。

  (二)民主公开,公开考评标准和程序,增加透明度。

  (三)客观公正,根据考评标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考评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

  三、参评条件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到“三个坚决不搞”。

  (二)环境质量优良,完成省、设区市政府布置的环保工作任务。

  (三)无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无重要放射源遗失、被窃事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的评选:

  1.辖区内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挂牌督办而未按照督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2.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

  3.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没有按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或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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