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管字〔2008〕4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控制医疗机构不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包括: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乙类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厅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二、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单台(件)审批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弥补合理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认真做好成本分摊测算工作,严禁列支各种不合理成本项目。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应冲抵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核定服务价格的申请;(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大型医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购入时期和使用年限等资料;(4)大型医用设备(包括必需的附属设备)购货原始发票、使用试剂、辅助材料、卫生材料的耗用量和购货原始发票;(5)成本核算资料;(6)其他有关资料。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按以下程序申报:市及市以下医疗机构由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报省物价局、卫生厅,省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物价局、卫生厅。
三、规范《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管理。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已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须在6月底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换发手续)。医疗机构需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悬挂《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