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土地利用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结合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县(市)、乡(镇)、村级干部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县(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观念意识。各地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覆盖面,使领导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能够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各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适应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土地,又要认真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做到各类建设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要切实加强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没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加强非农建设项目管理,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界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性质,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得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照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严格审查用地规模。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要加强对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各地要对近年来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清查,全面掌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四、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控制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