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保障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顺利实施,依据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分为年度考评、中期考评、政府任期总考评。2010年度考评与中期考评合并进行,2012年度考评与5年总考评合并进行。
二、考评工作要把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作为考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评内容为责任书签订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四、评分标准: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质量15分,环境监管25分,总量减排15分,环境工程30分,政府保障15分。
(一)环境质量。其中城市空气质量指标满分为5分,主要江河水质指标满分为5分,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满分为5分。数据来源于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监测结果。
(二)环境监管。其中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满分为10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满分为5分,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满分为5分,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满分为5分。
(三)总量减排。其中全地区COD、SO(2下标)排放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为6分,全地区COD、SO(2下标)排放总量完成年度削减任务为9分。
(四)环保工程。其中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内容满分为15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满分为5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满分为10分。
(五)政府保障。其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情况5分,环境安全保障满分为5分,环境监管保障满分为5分。
五、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奖,80— 90分(含80分)为二等奖,70— 80分(含70分)为三等奖,70分以下不予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总量减排任务指标未完成或辖区内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地区不予奖励。政府设立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同级有关部门。
六、省级考评奖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额度视年度任务和考评情况确定。各市(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及县(市)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考评奖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金额度。
七、考评资料必须准确、真实。经检查发现在数据、进度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此项指标不得分,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
八、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核定各项指标的具体年度任务情况,制定有关年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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