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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总量减排。主要考核各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全地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减排率分别达到年度任务目标。
  (四)环保工程。主要考核吉林省环境保护规划、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实施情况。包括: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3项内容。
  1.重点污染治理工程:主要考核工业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完成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考核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及环境优美乡镇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五)政府保障。主要考核各地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安全保障、环境监管保障等3项内容。
  1.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一是各级政府切实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每年至少2次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2.环境安全保障: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安全负全责,排查、消除污染隐患,防范和避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3.环境监管保障:一是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把环保部门人员、工作运行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不袒护、不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费征收等方面的正常执法。
  四、考核与奖惩方式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责任书一年一签订,任务一年一核定,检查一年一考核,考评一年一奖惩的方式,2010年的任务核定、检查及考评同中期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2012年的任务核定、检查考核及考评同总体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终集中检查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检查及考评后,应通报检查结果并进行奖惩。
  五、组织领导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监督、年终现场检查等协调、组织工作。由政府组成检查团,负责年度检查考核和总体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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