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同期重点环保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 2010年)》等重点环保规划具体任务纳入2008— 201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011— 2012年则同“十二五”有关规划衔接,通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进重点环保规划和重点环保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同年终集中检查考核情况一并作为年度考评、3年阶段性考评及5年总体考评的确定性依据。
三、内容与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环境监管、总量减排、环保工程、政府保障等5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境质量。主要包括空气质量、主要江河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等3项指标。
1.空气质量指标: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中PM(10下标)、SO(2下标)浓度年均值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主要江河水质指标:辖区内主要出境断面水质满足年度核定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各时期均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
(二)环境监管。主要包括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饮用水源地监管、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等4项内容。
1.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情况实施严格监管,依法限期治理、关闭关停;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及项目;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等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完成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并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监管。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3.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取缔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不得新设排污口。禁止违规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有关环境违法案件。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未因此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和严重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