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8日)停止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8]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本届政府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现将《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和《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全省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化政府环境管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职责,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完成“十一五”中后期和“十二五”初期的重点环境保护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任期内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工作计划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通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形成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任务明晰的全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环保目标的责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