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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按照渝办发(2008)42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3)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等情况。
  (5)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举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报送情况。
  2.督查分工
  (1)综合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参加,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综合督查。
  (2)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开展专项督查。
  道路交通安全督查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
  水上交通、高速公路交通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督查由市交委牵头:
  煤矿安全督查由市经委、重庆煤监局牵头: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爆器材安全督查由市商委牵头;
  建筑安全、轨道交通安全督查由市建委牵头:
  消防安全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
  病险水库和水利工程安全督查由市水利局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
  市政设施安全督查由市市政委牵头;
  地质灾害安全督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铁路交通安全督查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
  民航安全督查由民航重庆监管办牵头: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安全督查由市国资委牵头:
  学校安全督查由市教委牵头:
  农机和渔业行业安全督查由市农业局牵头;
  旅游安全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
  电力行业安全督查由华中电监局重庆办事处牵头。
  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安全督查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三)区县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参照市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要求,确保实效
  (一)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和开展此次安全生产百曰督查专项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级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各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督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精心制订检查督查方案,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一个监管人员,将检查督查重点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头上。通过安全检查督查,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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