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8]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立即行动,精心组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从4月下旬至7月下旬,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督查活动。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督查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督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查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制订百曰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在自查中,着重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及信息报送、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等情况,认真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机器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将事故预防的关口前移,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市级督查。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对各区县(自治县)、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1.督查内容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专项部署,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缴纳和“安保互动”,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