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磁器口古镇山城山水特色和民俗风情风貌,继承并弘扬巴渝优秀历史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磁器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磁器口古镇内的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磁器口古镇,是指市政府公布的磁器口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包括沙坪坝区范围内东临嘉陵江、南接沙坪坝区中心城区、西界童家桥、北临石井坡的区域。
磁器口古镇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组成,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 磁器口古镇保护遵循统一规划、重点保护、合理利用、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磁器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市政、文化、旅游、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磁器口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批准的《重庆磁器口传统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修改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和报批。
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磁器口古镇内文化遗址、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和古树名木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并制订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七条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磁器口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磁器口古镇内旅游财政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磁器口古镇保护。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磁器口古镇保护给予相关政策、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