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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3.2.2.3 抑制消费

  按照国家抑制消费的方案,根据市内石油供应中断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抑制石油消费(如开展减少消费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设施、要求合用车辆、提供免费公共交通、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燃油供暖或制冷、限制加油站服务时间、限制每日销售量、限制顾客一次加油量、限制娱乐和旅游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以及提高成品油价格等),并密切监测措施效果和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力度和范围。

  3.2.2.4 动用储备

  按照国家石油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和动用储备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3.2.2.5 控制出口

  在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国家、省要求对市内炼油企业出口进行控制。

  3.2.2.6 调整生产

  按照省政府的决定,减少或停止部分炼化企业的原油及化工轻油供应,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石油供应。做好原油管道在原油中断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2.2.7 增加进口

  担负石油进口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进口石油。

  3.2.2.8 燃料替代

  在紧急状况下可以采取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燃料的措施,其条件是政府能够控制该替代能力,可以在应急期间投入运营,并且能够替代相当数量的石油燃料。

  3.2.2.9 燃料配给

  市采取成品油定额配给措施时,对本预案“3.3”项规定范围外的各县(市)区及用油单位,按照同等比例削减用油量。

  3.2.2.10 财税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对石油及相关企业实施临时应急财政税收政策,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保证企业进口原油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石油替代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系统及车辆、船舶改造提供支持。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落实国家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有效调整石油消费行为。

  3.2.2.11 征用油轮

  利用我市港口资源,在应急状态下配合省进行油轮征用工作。

  3.2.2.12 规范经营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石油的进口、加工、仓储、分销等各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行为,防止并坚决打击石油囤积和哄抬油价的行为。

  3.2.2.13 城际合作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积极寻求省内和周边的省外城市的支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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