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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轮区县(自治县)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轮区县(自治县)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地方志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文明,记录历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经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自2003年以来已陆续展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地方志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轮区县(自治县)地方志编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编修规划
  地方志编修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6]91号)要求,对第二轮区县(自治县)地方志编修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轮区县(自治县)地方志主要记述1986— 2005年各区县(自治县)的发展历程。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发生显著变化,入志内容极为丰富。地方志编修规划要遵循横不缺项、纵不断限的原则,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规划的范围包括区县(自治县)志、乡镇(街道)志及各类专志。区县(自治县)志可以一部多卷,乡镇(街道)志原则上一部一卷,重点行业、重要部门应规划编修专业志,名山大川、文化古迹、著名景区、名城古镇等可规划编修风物特色志。
  二、精心做好编纂工作
  编纂工作是志书编修的中心环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首轮修志的经验,严格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历程,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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