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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节能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落实,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对象。各县(市)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市重点耗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方法。采用量化评分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下达的年度节能计划指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设定四个等级,即: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初,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下达年度节能目标计划,作为当年考核目标基准。

  (二)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辖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锦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在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统计局、人事局、财政局、国资委、建委、质监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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