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市级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情况,整合各方面资金,统筹安排,对搬迁群众的补助要按当地标准执行。对符合高山移民、农业产业化、农业发展、扶贫和救灾等条件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可按原渠道、原规定同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配套项目和资金。
需申请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区县(自治县),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搬迁避让工作方案,并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附搬迁避让工作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就各区县(自治县)搬迁避让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当年“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工作目标平衡后,下达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市级地灾补助资金原则上按每人2000元标准补助,其余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整理等项目中统筹安排,每人受益额不低于5000元(包括现金和实物补助)。
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凡整体搬迁避让或集中安置500人以上的,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安排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整体搬迁避让或集中安置500人以下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安排区县(自治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五)项目实施及验收
1.项目公告公示。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将“地灾防治金土工程”搬迁避让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告、公示。乡(镇)、村(组)应当直接面向搬迁群众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搬迁群众名单、国家补助政策、投诉电话等。项目发生调整时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2.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由有关工程主管部门或乡(镇)、村(组)具体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负责。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在集中安置点设立永久性的“工程公告牌”。对搬迁户住房,要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制门牌号,并注明搬迁年份。竣工验收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图表、竣工决算、验收报告等)应存档备查。年度搬迁避让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工作总结报告(附各项目验收表)。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中旬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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