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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划、建设部门。切实加强农村居民集中点规划的监督管理,在规划中要结合本区域地质调查评价,充分考虑规划区内的地质安全程度。在集中安置区建设时,将农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建设等统筹规划,改善搬迁群众生活环境。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建设农村房屋。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减免搬迁避让群众的建房税费,及时为搬迁群众办理规划和建房手续。
  (四)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扶贫、民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加大对搬迁避让群众的扶持力度,在安排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项目时,尽可能将国家和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搬迁避让群众身上。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符合以工代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扶贫、救灾、救济等项目申请条件的,安排资金时要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群众倾斜。加大搬迁避让群众居民集中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搬迁避让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五、工作程序
  (一)编制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收集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土地整理等项目规划,按照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分轻重缓急确定搬迁避让人口数和工作实施期限,制定搬迁避让规划。
  (二)制订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年度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和地质灾害点的稳定性,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行政区域内当年需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点和搬迁群众数量。搬迁避让年度计划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发布。
  (三)制订搬迁避让工作方案
  搬迁避让工作方案包括:搬迁避让点基本情况、搬迁目的地土地等生产资料情况、搬迁目的地交通、供水等生活环境情况、搬迁目的地地质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搬迁避让项目资金预算表和其他资金落实情况、地质灾害点和搬迁目的地地理位置示意图等。
  要依靠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摸清搬迁区域基本情况,并在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确定搬迁对象。搬迁对象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建卡。搬迁对象的排序原则:一是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被毁的群众;二是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三是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脱贫越温的群众。
  在摸清可供安置区域土地、道路、供水、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资源现状的前提下,调查地质安全情况,开展资源承载能力分析,进行多方案比选,择优确定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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