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即通过统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新增土地,整合各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和投入的资金,每年组织搬迁避让并妥善安置地质灾害体上的群众6000人。现就做好“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大力推进“地灾防治金土工程”。紧扣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把地质灾害避让迁建同高山移民迁建、库区移民迁建、水利工程移民迁建、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府统筹、密切部门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由市级地灾防治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统筹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和救灾等方面的资金,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每年组织搬迁避让农村地区地质灾害体上的群众6000人,并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宜居地区。
(三)搬迁对象:一是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破毁的群众;二是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三是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群众。纳入三峡库区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规划的项目不属于“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范畴。
二、工作原则
(一)以区县(自治县)为实施主体,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地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工作。搬迁工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责任。
(二)政府给予扶持,尊重群众意愿。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制定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群众适当补助。搬迁政策要公开公正,要尊重搬迁避让群众的选择,鼓励多种形式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