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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快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测绘成果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
  (三)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汇交主体为由业主方委托的测绘单位。市规划局每年应定期开展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加大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重庆市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重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封闭、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常规事业性收费保障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市级财政要继续加强对三峡库区和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的支持。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对列入《测绘“十一五”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的1:500比例尺地形图测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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