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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普查参保信息,从源头掌握参保资源

  从4月25日至8月25日,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地税、财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普查小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要逐户排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扩面

  1.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利息(试点后个人帐户运营收益率),不收取滞纳金;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2.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可按自由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已参保企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自由职业人员,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期间的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时,可以从本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起,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对应期利率收取利息。以后年份继续缴费,不得趸缴,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条款暂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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