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公示。各乡、村和学校要将清理核实后的债务在对应的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项目、发生时间、数额、用途、债权人及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清理核实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核实并按要求再予公示。
(四)汇总上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锁定的农村“普九”债务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附各乡镇的纸质报表,一式两份,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理核实债务工作的主要做法,清理审定债务的数额、构成、原因、用途,清理核实债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建议等。县(市)区直属单位有农村“普九”债务的,其清理认定及填报汇总工作,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予以明确。
四、严格把握的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锁定。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锁定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将债务数额锁定。对不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或不按工作程序办理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确定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各类公办民助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和学前班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对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在校学生比重折算后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三)严格界定债务内容。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补贴及运转性债务等不属于清理审定债务内容。
(四)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做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五)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于高利率和复息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要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