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审定范围
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截至2007年12月31日,县、乡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
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范围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县(市)区、乡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自推进农村“普九”工作,到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国有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铁路、大型工矿企业等行业按照主辅分离原则划归地方管理的学校,“普九”债务也纳入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范围,并按属地原则统计在所在县(市)区。已合并的中小学原来形成的债务按照新的归属,由现在的单位确认。
对于世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普九”债务部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清理审定的程序和步骤
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关键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全市农村“普九”债务清理认定工作在2008年底前完成,全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力争于2009年底前完成。
(一)总体部署。市有关部门力争于2008年5月15日前完成制定全市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和部门工作分工,召开全市会议进行总体部置,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清理核实登记。2008年5月份开始,由各县(市)区制定清理债务方案,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监察、财政、教育、农业、农垦、林业、金融等部门,按照市统一要求,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债务项目、发生时间、数额、来源和用途、合同协议等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逐项、逐笔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在核实认定过程中,各县(市)区要查清债务数额、构成及债权人情况,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认真填报债务情况登记表,归集有关账表、凭证、合同、借据等相关原始资料,剔除不实和不合法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逐笔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