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协商,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8.5 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
跨区增援扑救森林火灾的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以汽车运输为主。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度命令的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和道桥收费部门应免收各种费用。
4.9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采取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2 火场验收制度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 小时。由县级以上“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才能下令撤离火场命令。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3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5.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组建,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