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火情,由县(市)区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
各级护林防火部门要加大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消防部门接到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要立即与当地护林防火部门通报情况。
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各县(市)区应在情况核准后半小时内及时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再上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森林火灾的;
(3)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重大损失的;
(4)明火3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的;
(5)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森林火灾。
各县(市)区上报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和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4.火灾扑救
4.1 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一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 二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之一时,相关县(市)区政府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1.3 三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小时内,乡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