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单位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建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集资建房”及“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其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四、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