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三是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四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省级财政补贴;六是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按租赁补贴进度拨付至市房管局零余额帐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款项后,该房产性质视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四)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确实需要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回购。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登记。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