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淮政〔2008〕2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全部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十一五”期末,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