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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用于解决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证明。市房管局自接到集资建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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