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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也具有一定探索性,待总局规章出台后,将及时加以规范和完善。各局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对实际操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书,将由市局企业处统一制定并在OA系统“业务指导”中发布,请自行下载使用。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市场主体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双方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
  质权合同约定出质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对该出质期限进行记载。
  第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本市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股权出质登记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一起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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