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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工商发[200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
  为了规范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市工商局制定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办法》的有关事项说明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起草相应的操作办法,但据了解,该办法尚有一定的技术难题需要研究解决,何时能够出台尚无明确的时间表。与此同时,我市广大市场主体对于尽快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的要求十分强烈。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市局决定依照《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出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操作办法,以尽快启动我市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二、开展出质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出质登记工作。
  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是我局贯彻执行新法新规、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局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组织开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二)加强登记审查,规范登记行为。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出台以前,股权出质登记暂由各局企业登记部门负责办理。各局务必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稳妥、规范地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严禁乱开口子、随意“突破”。
  (三)完善业务流程,做好警示标注。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出质登记或者准予变更、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进入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的“企业登记”模块,在“警示设置”下的“股权出质”栏目予以标注(类似股权冻结的标注方式)。防止已出质登记的股权再办理转让、减资等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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