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渝文审[200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市局根据《通知》中公布的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根据总局和市局的清理结果,对本单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同时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全文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686号)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发〔2005〕103号)
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5〕327号)
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361号)
五、《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5〕402号)
六、《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渝国税函〔2006〕126号)